公告本校110學年度第1學期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送審教師資格(升等/新聘)受理名冊。
一、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辦理初、複審應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資格審定辦法、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學院自訂之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等相關規定及教育部相關法規辦理。
二、請參照110年6月8日高醫人字第1101101959號函公告之110學年度第1學期辦理升等/新聘作業時程表及注意事項辦理。
三、請各級教評會審議時務必遵照110年5月13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00057477A號函辦理。持期刊接受函送審者,應於期刊出具證明日起1年內完成發表,務請教師確認該期刊接受函之出刊期限符合規定,如接受函未敘明日期或預計刊登日期逾1年者,應請教師補正或不予受理。
四、檢附旨揭受理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