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2v更新:113年12月後申請案,代表著作合著人證明請使用新表單 [教育部1130812修訂]
**必讀重點**
三、相關表件填寫要領:
(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1、送審人中、外文姓名欄:代表作係以外文撰寫者,應填寫外文姓名,並與代表作上所載者同。
2、合著人應親自簽章證明,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得免合著人之簽章;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非 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 之合著人簽章證明。但仍均應繳交合著人證明,並填寫貢獻度。
3、代表作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創作或展延報告、競賽實務報告或技術報告作為代表作送審之權利,但得作為參考作。
4、如係數人合作代表成果、作品、體育成就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之其他人應放棄以該成果、作品、體育成就作為代表成果、作品、體育成就證明送審之權利,並檢附放棄聲明書。
5、送審人及合著人完成部分或貢獻等欄位應詳細完整逐位填載。
6、各欄不敷填用時,得另備紙張粘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