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教職員工檢疫原則 (最後更新109.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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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職員工填報同住家人國外旅遊史調查 109.3.18實施 請點擊
本校教職員工及同住家人清明連假國內11個特定熱門景點或其他人潮聚集景點之旅遊、接觸史調查 109.4.6實施 請點擊
本校教職員工及同住者敦睦艦隊接觸、群聚史調查 109.4.19實施 請點擊
本校教職員工及同住者「第二波」敦睦艦隊確診病例活動地點調查 109.4.21實施 請點擊
本校教職員工及同住者防疫調查 109.9.7實施 請點擊
本校教職員工防疫期間差勤管理因應措施
109.2.10公告: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疫情,公告防疫期間本校教職員工及計畫人員差勤管理因應措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109年2月5日及10日本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小組第二、三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教職員工給假方式如附件一,計畫人員(專、兼任助理)請假及工資給付相關規定如附件二。
三、 請儘量減少不必要出國行程,所有假單均須註記是否出國,若出國,需填寫國別、城市及過境地點。
四、 所有入(過)境中港澳或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不宜前往地區之假單,均需專簽校長核准,且除具特殊理由經校長特准外,一律不核給公假(差)。
五、 防疫期間所有公假及出國的假單均需經單位一級主管審核(請自行確認校務資訊系統T.1.2.04.之審核流程設定);一級主管出國假單由人力資源室轉陳督導副校長核定。
六、 入(過)境中港澳或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不宜前往地區之假單,均應於行前奉核,並需上傳校長批准之專簽公文。事後補請或未上傳奉核公文者,一律不准假。
七、 於假日期間赴中港澳或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不宜前往地區若未請假者,仍應於出發前向所屬主管及人力資源室報備,俾陳報校長。
八、 上開除經校長特准入(過)境中港澳或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不宜前往地區者外,返國後14天之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給假,一律以自假申請。
九、 具主治醫師身分之教師如欲出國,其假單審核流程依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規定辦理,給假方式則按學校規定。
十、 疫情結束前,請再審慎考量出國之必要性,如確有必要出國者,請做好個人自主健康管理,避免接觸感染者,做好個人防護措施,每日定時量體溫及監控呼吸道症狀。
人力資源室關心您~
109.2.15新增規定:
一、所有出國假單均需上傳飛機航程表。
二、所有出國請假簽呈均需會辦人力資源室。
109.2.24新增規定:
一、疫情結束前,入(過)境中港澳韓義伊,除具特殊理由經校長核准公假者,一律不准假。
二、具主治醫師身分教師入(過)境中港澳韓義伊及中央宣布不宜前往地區之假單,應同時檢附附屬機構核定簽呈。
三、以紙本請假之計畫人員,除依上揭規定檢附奉核簽呈及航程表外,出國假單須經計畫主持人親簽及核章。
109.3.17公告:
主旨:世界衛生組織已宣布目前疫情趨勢已符合全球大流行,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防疫期間本校教職員工及計畫人員差勤管理因應措施升級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109年3月16日本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小組會議第11次會議決議及同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通報辦理。
二、 即日起所有出國行程,不論公務或個人行程、申請假別,均需於行前附陳飛航行程表(含入過境轉機地點)專簽校長核准,方得為之。已核假者如仍有出國之必要,均須再呈報校長核准,如因隱匿而造成學校防疫破口,將依國家法令及學校規定追究責任。
三、 上揭出國簽呈如蒙校長核准,須於行前上傳於請假系統以資證明;事後補請、未上傳奉核簽呈及未經單位一級主管審核者,一律不准假。
四、 於假日期間出國者,亦須透過請假系統「T.1.2.05.請假(以日計)」進行報備程序,附件上傳及審核流程同上,惟假別請點選「30假日出國」。
五、 非因公奉派出國者,返國後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為自主健康管理或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對象者,一律不核給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之病假。如需請假,應以休假、事假、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
六、出國期間,倘與確診病例有所接觸者,返臺入境時應主動誠實申報,並通報1922及學校。
七、再次重申,非必要應暫緩出國旅遊、參加國際會議或演講及國外研習等,並自即日起返國後除依衛生主管機關規定須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外,其餘均須自主健康管理14天,且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不得進入校園。
八、防疫期間給假規定更新如附。
109.3.26高醫人字第1091100825號函: 🙋最新版!
主旨:因應全球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擴大,為加強防疫並使教職員工於疫情緩解後可運用休假適當休息,特制定防疫期間休假遞延措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109年3月23日人力資源室1092500034號奉核簽呈辦理。
二、旨揭休假遞延適用對象、期限及作業方式如下:
(一)適用對象:休假年度於109年3月1日至同年7月31日間屆期,且該年度有未休畢休假日數之教職員工,不含計畫人員。
(二)上揭對象中適用勞基法者(含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借調本校職員):休假年度終結未休日數仍依勞基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及本校適用勞基法人員工作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屆期當月初填具申請單,選擇折發工資或遞延至下一周年實施,奉核後再由人力資源室協助維護於校務資訊系統。惟防疫期間,申請遞延日數可不受現行以不逾當年度可休日數三分之一為原則之限制。
(三)上揭對象中非勞基法適用者:休假年度終結未休畢日數原視同棄權,防疫期間將由校務資訊系統於屆期翌日,自動遞延至下一周年實施。
(四)教師中具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員工身分(如:主治醫師)者:休假單多由醫院端轉入學校端,惟因校院系統相容性問題,致學校端無法如實呈現已休日數,爰依醫院系統資料及作業規定辦理。
本校教職員工防疫課程
課程專屬入口為:http://wm.kmu.edu.tw/info/10040005
請先點「登入後報名」按鍵,輸入帳號密碼(帳號為個人職號,首次登入者,密碼預設為身分證字號,英文請大寫)後,再點「上課去」按鍵。俟教材目錄產生後,即可按三角形播放鍵開始上課。(操作圖說)
需觀看30分鐘以上,並通過測驗(共5題,80分及格),始得經系統認定為「完成自我學習」。
教育部COVID-19防疫相關來文
教育部109.3.3臺教人(三)字第1090030407號函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2.26總處培字第1090027582號函):
一、為因應國際間新冠肺炎疫情持續擴大,基於個人健康避免遭受感染及降低國內防疫負擔等考量,自本年2月27日起,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除因公奉派者外,若非必要,應避免前往第一、二級旅遊警示地區;如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不核給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之病假。如需請假者,依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休假、事假、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
二、中央指揮中心如對特定人員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三、私立學校教職員返國配合疫情管制之給假,請各校秉權責參酌前開規定辦理。
教育部109.3.4臺教人(三)字第1090031443號函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2.27總處培字第1090027627號函):
一、配合校園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停課,各機構學校人員因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得出具停課證明申請不支薪之「防疫照顧假」。
二、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三、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四、本假之性質及給假原則與109.2.11~24國中小學配合防疫延後開學期間,相關家長可請之防疫照顧假相同。
教育部109.3.13臺教人(三)字第1090038670號函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3.12總處培字第1090028602號函辦理):
一、各機關(構)學校人員自109年3月13日起非因公奉派出國 者,返國後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為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如需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二、私立學校教職員返國配合疫情管制之給假,請各校秉權責參酌前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規定辦理。
教育部109.3.18臺教高通字第1090041277號函:
一、自109年3月18日起至本學期上課結束日止,大專校院應避免教職員工生非必要或非急迫之出國,對於各類人員之出國案件,請務必審慎評估其必要性或急迫性,並加強自境外返國教職員工生之清查及健康管理措施。
二、教職員出國屬「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警告者,應先採取替代措施,於疫情管制期間過後再行前往;屬第二級警示或第一級注意者,校長應審慎從嚴審核,屬非必要或非急迫之出國案,應不予同意,已核准之出國案件,亦應重新審核。
三、為降低課堂群聚感染風險及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學生亦應避免出國,請各校配合暫緩各類學生出國研習及交流活動,並積極勸導學生停止國外旅遊;另應提醒自境外返國學生,於入境時應誠實申報其旅遊史,並主動告知學校,以利安排健康管理措施,如因隱匿而造成校園防疫破口,將依校內獎懲規定追究其責任。
教育部109.3.18臺教人(三)字第1090041383號函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3.17總處培字第1090028905號函):
一、鑒於近日國內COVID-19確診個案均為境外移入,且多與國外旅遊相關,指揮中心將強化邊境管理等措施。考量同仁赴國外旅遊返國後須配合進行14天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除可能增加國內防疫負擔外,亦將影響機關防疫期間之人力調度,爰不論平日或假日出國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出國假單需經首長或其授權者核准,俾利機關進行後續人員健康管理及人力管控等相關防疫作為。
二、如未確實填報、使機關知悉或有隱匿、虛偽不實之情事,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 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 下載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