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第2次】升等申請作業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高醫人字第1111103717號
附件:如說明十
主旨: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升等申請自111年10月1日(星期六)起至111年10月17日(星期一)截止,送審教師應於截止日前至本校校務系統送出申請後,並將應繳資料送至所屬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因應教育部111.8.17臺教高(五)字第1112203367A號令頒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修正條文,影響升等教師起資計算,特加開本次升等申請作業。
二、旨揭升等申請案件審議通過後並於112年4月底前報部頒證者,教師升等起資生效年月為112年2月;教學、研究與服務輔導成績採計期間基準日為本次受理截止日(111年10月17日)按前述項目規定之年限往前推算。
三、旨揭升等申請之年資及論文計算起訖期間如下:
(一)教師年資:取得前一職級後至112年1月31日已滿3年專任教學年資。
(二)送審論文皆應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起算,各論文年限起訖如下(送審教師曾於下述年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年限二年):
1.代表著作與主論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且為受理截止日前五年內(106.10.18~111.10.17)之著作。
2.參考論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且為受理截止日前七年內(104.10.18~111.10.17)之著作。
3.至多5篇論文送審之論文:應以本校名義於升等前一級教師任內發表,且為受理截止日前七年內(104.10.18~111.10.17)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之論文(限原著及被邀寫之綜說)。
四、送審教師應於本校【教師聘任升等系統】登錄申請資料及上傳送審文件,並於旨揭截止日前繳交所屬學院規定之紙本文件;經所屬學院受理後,逾受理截止日後即不得抽換,但違反相關法規規定應予剔除者,不在此限。各級教評會依規定通知送審教師增刪資料,如教師因個人因素延誤,致影響自身權益,由送審教師自負責任。
五、除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自訂更嚴格之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外,主論文篇數之計算原則應依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以下稱本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論文篇數計算方式為準,且Equal Contribution(同等貢獻)之論文分數計算方式應比照本標準第6條第1項第3款研究論文分數計算。
六、送審教授者,應以代表著作為題向院級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並應提供中英文個人自傳(Personal Statement),簡述個人之教學、研究、產學及服務成就表現(以A4,6頁為限)。送審副教授者,應以代表著作為題向系級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並應提供中英文個人自傳(Personal Statement),簡述個人之教學、研究、產學及服務成就表現(以A4,6頁為限)。(向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事宜由所屬之教評會辦理)。
(二)已接受刊登論文先於期刊網頁登載,如具正式審查程序 且得公開及利用,但尚無出版卷期及正式頁碼者,仍屬未正式出版,送審人應於聘任升等系統內標記,以利後續出版追蹤。
(三)查掠奪性期刊或研討會係以投稿者付費出版方式牟利, 因不重視論文品質,通常未具正式審查機制及適當保存內容的管道,可能涉及違反為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為防範掠奪性出版,請系級、院級教評會審議送審教師資格作業時確實審核著作 所登載之期刊具正式審查程序及公開發表。(教育部 108.6.3 臺教高(五)字第1080067996號函)
八、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辦理。本校送審教師持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以下簡稱接受函)送審者,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函起1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2個月內,將該論文送交學院查核並報校教評會核備;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1年內發表者,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3年內為限;教育部及本校將定期查核教師論文發表情形,以確認有否履行。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九、旨揭升等申請受理案件,請各系級、院級教評會依本公告附件表定作業時程辦理各階段審查作業,並注意迴避原則。各級教評會推薦外審委員時應按本校「教師著作外審審查委員遴聘及迴避原則」辦理。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教評會對於送審人之教學、研究、服務成果評量,應根據送審人所提資料為嚴謹查核,並經充分討論後作成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