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最新防疫訊息】

2022 10 05 112915

 本校教職員工防疫差勤管理措施

🙋最新版!112.08.01
依教育部112年8月1日臺教高通字第1122202409號函檢送之最新防疫指引,同年月15日後,篩檢陽性輕症或無症狀者之病假處理方式回歸校內請假規定處理,爰防疫期間新增之"31因應防疫在家工作"、"32防疫照顧假"及"37病假(防疫用)"假別將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112.05.01滾動修正版 本校教職員工及計畫人員疫情期間請假說明

   教職員工適用請點此下載參閱   自112.8.1起停止適用,惟篩檢陽性中重症者,仍得依「隔離治療通知書」所載日期核給「36 公假(防疫用)」,並應上傳「隔離治療通知書」為憑。

   計畫人員適用請點此下載參閱   自112.8.1起停止適用

(最後更新112.08.09)

🙋1120801教育部"大專校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

本校教職員工防疫期間差勤管理因應措施  (最後更新112.08.01) 

🙋最新版!112.08.01
依教育部112年8月1日臺教高通字第1122202409號函檢送之最新防疫指引,同年月15日後,篩檢陽性輕症或無症狀者之病假處理方式回歸校內請假規定處理,爰防疫期間新增之"31因應防疫在家工作"、"32防疫照顧假"及"37病假(防疫用)"假別將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112.05.01滾動修正版 本校教職員工及計畫人員疫情期間請假說明

教職員工適用請點此下載參閱

計畫人員適用請點此下載參閱

111.12.2高醫人字第1111104496號函 🙋

主旨:本校自即日起取消教職員工及計畫人員須於出國前專簽校長核備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本(111)年10月7日修正「大專校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第11點規定,及人力資源室本年12月1日1112500140號奉核簽呈辦理。
    二、旨揭規定取消後,出國請參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全球疫情及邊境防疫建議辦理,假單無須再行檢附奉核簽呈及飛機航程表。
    三、惟,申請公假時,仍請援例勾選是否出國、詳實填具請假事由及出差地點,俾利評鑑所需資料之蒐集與篩選;假單亦請檢附相關公文,並將審核流程設至單位一級主管,以符合請假審核層級規定。
    四、具主治醫師身分教師之請假,另從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規定辦理。   

111.8.29高醫人字第1111103451號函 

主旨:重申本校教職員工及計畫人員於疫情期間出國,仍應於行前專簽校長並經核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11825日本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小組會議第55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校前於109317日發布「防疫期間本校教職員工及計畫人員差勤管理因應措施升級公告」略以:為杜絕防疫破口,自是日起所有出國行程,不論公務或個人行程、申請假別,均需於行前以專簽附陳飛航行程表(含入過境轉機地點),經單位一級主管及校長核准,方得為之。
    三、上揭措施未經公告取消前,仍請確實依規辦理。返國當日,請至校務資訊系統填報「T.1.0.01b.旅遊與接觸史」,並依政府及學校規範實施檢疫及防疫。

110.9.8第44次防疫小組會議決議: 

因應變種病毒肆虐、疫情升溫,即日起,本校教職員工及計畫人員居家檢疫期滿後 7 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禁止進入校園一律改實施居家辦公。當事人維護前揭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假單時,假別請選「31 因應防疫在家工作」,並檢附專簽校長核准出國簽呈、居家檢疫/隔離通知書為佐證。
※重申:疫情期間出國無論假別,均須事先專簽校長核准返國當日或個人狀況變動時,請至校務資訊系統「T.1.0.010b.旅遊與接觸史」
主動填報;如因隱匿造成學校防疫破口或損害,將依國家法令及學校規定追究責任。(請詳參下方109.3.17公告)

110.6.11高醫人字第1101101999號函:

主旨:因應目前國內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本校自110年6月15日(星期二)起至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結束止教職員工及計畫人員差勤管理措施如説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校110年6月9日第39次防疫小組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了防止疫情擴散,請避免不必要之跨區移動、活動或集會。

    三、如因公擬前往雙北地區(台北市、新北市)出差者,應事先簽請校長核准,並將奉核簽呈檢附於假單提出公假申請 (公假單應明確揭露目的地)後,始得前往。

    四、家中如有12歲以下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之學童,因疫情因素停課或請假在家需照顧者,家長之一得出具相關證明(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心障礙證明),向本校申請不支薪之「防疫照顧假」。

    五、考量職員工避開尖峰時間搭乘大眾交通系統上下班需要,持續開放上午7時至下午4時30分及上午9時至下午6時30分2段彈性上下班時間(均含中午1.5小時用餐休息時間)。有需求者請至校務資訊系統維護「T.1.2.02.彈性上下班時間維護」程式提出申請,經單位主管同意後施行。

    六、本校將視疫情變化,做滾動式修正,隨時更新旨揭措施或施行期間。

110.5.27高醫人字第1101101838號函:

主旨:因應目前國內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本校自110年5月29日(星期六)起至110年6月14日(星期一)止教職員工及計畫人員差勤管理措施如説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校110年5月26日第38次防疫小組會議決議辦理。

    二、請避免不必要之跨區移動,如因公擬前往雙北地區(台北市、新北市)出差者,應事先簽請校長核准,並將奉核簽呈檢 附於假單提出公假申請(公假單應明確揭露目的地)後,始得前往。

    三、家中如有12歲以下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之學童,因疫情因素停課或請假在家需照顧者,家長之一得出具相關證明(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心障礙證明),向本校申請不支薪之「防疫照顧假」。

    四、考量職員工避開尖峰時間搭乘大眾交通系統上下班需要,持續開放上午7時至下午4時30分及上午9時至下午6時30分2段彈性上下班時間(均含中午1.5小時用餐休息時間)。有需求者請至校務資訊系統維護「T.1.2.02.彈性上下班時間維護」程式提出申請,經單位主管同意後施行。

    五、本校將視疫情變化,做滾動式修正,隨時更新旨揭措施或施行期間。

110.5.17高醫人字第1101101727號函:

主旨:因應目前國內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本校自即日起至110528日止教職員工及計畫人員差勤管理措施如説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校110517日第37次防疫小組會議決議辦理。

   二、請避免不必要之跨區移動,如因公擬前往雙北地區(台北市、新北市)出差者,應事先簽請校長核准,並將奉核簽呈檢附於假單提出公假申請(公假單應明確揭露目的地)後,始得前往。

   三、家中如有12歲以下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之學童,因疫情因素停課或請假在家需照顧者,得出具相關(學童年齡及停課或請假)證明,向本校申請「防疫照顧假」(7日內可支薪,第8日起不支薪)

   四、考量職員工避開尖峰時間搭乘大眾交通系統上下班需要,特開放上午7時至下午430分及上午9時至下午6302段彈性上下班時間(均含中午1.5小時用餐休息時間)。有需求者請至校務資訊系統維護"T.1.2.02.彈性上下班時間維護"程式提出申請,經單位主管同意後施行。

   五、本校將視疫情變化,做滾動式修正,隨時更新旨揭措施或施行期間。 

   附註:計畫人員實施說明三及說明四應事先徵得計畫主持人同意。

109.3.26高醫人字第1091100825號函:  

主旨:因應全球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擴大,為加強防疫並使教職員工於疫情緩解後可運用休假適當休息,特制定 防疫期間休假遞延措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109323日人力資源室1092500034號奉核簽呈辦理。

二、旨揭休假遞延適用對象、期限及作業方式如下:

   ()適用對象:休假年度於10931日至同年731日間屆期,且該年度有未休畢休假日數之教職員工,不含計畫人員。

   ()上揭對象中適用勞基法者(含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借調本校職員):休假年度終結未休日數仍依勞基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及本校適用勞基法人員工作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屆期當月初填具申請單,選擇折發工資或遞延至下一周年實施,奉核後再由人力資源室協助維護於校務資訊系統。惟防疫期間,申請遞延日數可不受現行以不逾當年度可休日數三分之一為原則之限制。

   ()上揭對象中非勞基法適用者:休假年度終結未休畢日數原視同棄權,防疫期間將由校務資訊系統於屆期翌日,自動遞延至下一周年實施。

   ()教師中具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員工身分(如:主治醫師)者:休假單多由醫院端轉入學校端,惟因校院系統相容性問題,致學校端無法如實呈現已休日數,爰依醫院系統資料及作業規定辦理。

109.3.17公告:

主旨:世界衛生組織已宣布目前疫情趨勢已符合全球大流行,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防疫期間本校教職員工及計畫人員差勤管理因應措施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109316日本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小組會議第11次會議決議及同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通報辦理。

     二、 即日起所有出國行程,不論公務或個人行程、申請假別,均需於行前附陳飛航行程表(含入過境轉機地點)專簽校長核准,方得為之。已核假者如仍有出國之必要,均須再呈報校長核准,如因隱匿而造成學校防疫破口,將依國家法令及學校規定追究責任。

      三、 上揭出國簽呈如蒙校長核准,須於行前上傳於請假系統以資證明;事後補請、未上傳奉核簽呈及未經單位一級主管審核者,一律不准假

      四、 於假日期間出國者,亦須透過請假系統「T.1.2.05.請假(以日計)」進行報備程序,附件上傳及審核流程同上,惟假別請點選30假日出國」。

       五、 非因公奉派出國者,返國後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為自主健康管理或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對象者,一律不核給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之病假。如需請假,應以休假、事假、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

       六、出國期間,倘與確診病例有所接觸者,返臺入境時應主動誠實申報,並通報1922及學校。

       七、再次重申,非必要應暫緩出國旅遊、參加國際會議或演講及國外研習等,並自即日起返國後除依衛生主管機關規定須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外,其餘均須自主健康管理14天,且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不得進入校園

八、防疫期間給假規定更新如附

109.2.24新增規定

       一、疫情結束前,()境中港澳韓義伊,除具特殊理由經校長核准公假者,一律不准假

       二、具主治醫師身分教師()境中港澳韓義伊及中央宣布不宜前往地區之假單,應同時檢附附屬機構核定簽呈

       三、以紙本請假之計畫人員,除依上揭規定檢附奉核簽呈及航程表外,出國假單須經計畫主持人親簽及核章

109.2.15新增規定

       一、所有出國假單均需上傳飛機航程表

       二、所有出國請假簽呈均需會辦人力資源室。

109.2.10公告: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疫情,公告防疫期間本校教職員工及計畫人員差勤管理因應措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10925日及10日本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小組第二、三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教職員工給假方式附件一,計畫人員(專、兼任助理)請假及工資給付相關規定如附件二

     三、 請儘量減少不必要出國行程,所有假單均須註記是否出國,若出國,需填寫國別、城市及過境地點

     四、 所有入()境中港澳或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不宜前往地區之假單,均需專簽校長核准,且除具特殊理由經校長特准外,一律不核給公假()

     五、 防疫期間所有公假及出國的假單均需經單位一級主管審核(請自行確認校務資訊系統T.1.2.04.之審核流程設定);一級主管出國假單由人力資源室轉陳督導副校長核定。

     六、 入()境中港澳或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不宜前往地區之假單,均應於行前奉核,並需上傳校長批准之專簽公文。事後補請或未上傳奉核公文者,一律不准假

     七、 於假日期間赴中港澳或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不宜前往地區若未請假者,仍應於出發前向所屬主管及人力資源室報,俾陳報校長。

      八、 上開除經校長特准入()境中港澳或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不宜前往地區者外,返國後14天之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給假,一律以自假申請。

      九、 具主治醫師身分之教師如欲出國,其假單審核流程依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規定辦理,給假方式則按學校規定。

       十、 疫情結束前,請再審慎考量出國之必要性,如確有必要出國者,請做好個人自主健康管理,避免接觸感染者,做好個人防護措施,每日定時量體溫及監控呼吸道症狀。

人力資源室關心您~

本校教職員工TOCC調查  (最後更新111.08.23) 

  • 【即時疫調填報版】 (本土疫情接觸及活動史填報使用)-----------------------------------------------------

      本校教職員工及同住者/接觸者針對COVID-19本土疫情之旅遊及活動史調查 

       (即日起請填報上方"高雄醫學大學COVID-19防疫個案自主回報疫調問卷")

         >>自110.5.21起實施(111.08.23 更新) 請點擊

  • 【返國疫調填報版】----------------------------------------------------------------------------------------------

      每次返國請主動重新填報 (國外出差/休假出國填報使用) 

本校教職員工 返國填報TOCC調查快速連結
(請於每次出國返台時,主動重新填報)

身分別

教職員
Faculty and Staff

計畫人員/助理
Project Personnel

臨時工
Temporary Workers

中文版

English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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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案疫調】-------------------------------------------------------------------------------------------------------

本人與同住者針對COVID-19-農曆春節期間返鄉檢疫方案調查   >>自110.12.20起實施 請點擊
本校教職員工及同住者/接觸者針對枋山專案疫調」之旅遊及活動史調查 自110.6.27起實施 請點擊
本校教職員工及同住者/接觸者本校教職員工及同住者針對COVID-19本土疫情之旅遊及活動史調查 110.5.17實施  請點擊

本校教職員工及同住者110/5/1-5/10旅遊及活動史調查 110.5.12實施  請點擊
本校教職員工及同住者110/4/15-4/29旅遊及活動史調查 110.5.3實施  請點擊
本校教職員工及同住者與部桃感染事件相關接觸史調查
 
110.1.25實施  
請點擊
本校教職員工及同住者防疫調查  109.9.7實施   請點擊
本校教職員工及同住者「第二波」敦睦艦隊確診病例活動地點調查 109.4.21實施   
請點擊
本校教職員工及同住者敦睦艦隊接觸、群聚史調查 109.4.19實施  請點擊
本校教職員工及同住家人清明連假國內11個特定熱門景點或其他人潮聚集景點之旅遊、接觸史調查  109.4.6實施  請點擊
本校教職員工填報同住家人國外旅遊史調查   109.3.18實施 請點擊

本校教職員工檢疫原則 (最後更新110.03.21) 

本校職員居家辦公措施

本校自全國疫情進入第三級警戒後,持續實施職員居家辦公措施,由各行政及教學單位同仁依「A組1/2→B組1/2→A組另1/2→B組另1/2...」之循環規則輪值,每梯次維期1週。居家辦公者須遵照本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居家辦公應注意事項」遠距工作,照常於校務資訊系統簽到退,並逐日記載工作日誌,於每日下班前將工作進度及成果陳報單位一、二級主管知悉。警戒等級一旦降級,本措施將同步暫停實施。

本校教職員工防疫課程

課程專屬入口為:http://wm.kmu.edu.tw/info/10040005  
請先點「登入後報名」按鍵,輸入帳號密碼(帳號為個人職號,首次登入者,密碼預設為身分證字號,英文請大寫)後,再點「上課去」按鍵。俟教材目錄產生後,即可按三角形播放鍵開始上課。(操作圖說)
需觀看30分鐘以上,並通過測驗(5題,80分及格),始得經系統認定為「完成自我學習」。

教育部COVID-19防疫相關來文-差假

教育部112.5.3臺教人(三)字第1120044039號書函 :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2年5月1日起解編,原有關各機關(構)學校人員請假出國之相關規定已無適用,非公務人員及公校教師部分,回歸各該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至私立大專校院,則請各校秉權責辦理。

教育部112.4.28臺教人(三)字第1120043092號函 :

有關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含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假及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期間請防疫隔離假之相關函文,自112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教育部109.3.3臺教人(三)字第1090030407號函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2.26總處培字第1090027582號函)

一、為因應國際間新冠肺炎疫情持續擴大,基於個人健康避免遭受感染及降低國內防疫負擔等考量,自本年2月27日起,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除因公奉派者外,若非必要,應避免前往第一、二級旅遊警示地區;如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不核給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之病假。如需請假者,依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休假、事假、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

二、中央指揮中心如對特定人員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三、私立學校教職員返國配合疫情管制之給假,請各校秉權責參酌前開規定辦理。

教育部109.3.4臺教人(三)字第1090031443號函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2.27總處培字第1090027627號函)

一、配合校園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停課,各機構學校人員因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得出具停課證明申請不支薪之「防疫照顧假」。

二、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三、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四、本假之性質及給假原則與109.2.11~24國中小學配合防疫延後開學期間,相關家長可請之防疫照顧假相同。

教育部109.3.13臺教人(三)字第1090038670號函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3.12總處培字第1090028602號函辦理)

一、各機關(構)學校人員自109年3月13日起非因公奉派出國者,返國後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為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如需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二、私立學校教職員返國配合疫情管制之給假,請各校秉權責參酌前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規定辦理。

教育部109.3.18臺教高通字第1090041277號函:

一、自109年3月18日起至本學期上課結束日止,大專校院應避免教職員工生非必要或非急迫之出國,對於各類人員之出國案件,請務必審慎評估其必要性或急迫性,並加強自境外返國教職員工生之清查及健康管理措施。

二、教職員出國屬「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警告者,應先採取替代措施,於疫情管制期間過後再行前往;屬第二級警示或第一級注意者,校長應審慎從嚴審核,屬非必要或非急迫之出國案,應不予同意,已核准之出國案件,亦應重新審核。

三、為降低課堂群聚感染風險及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學生亦應避免出國,請各校配合暫緩各類學生出國研習及交流活動,並積極勸導學生停止國外旅遊;另應提醒自境外返國學生,於入境時應誠實申報其旅遊史,並主動告知學校,以利安排健康管理措施,如因隱匿而造成校園防疫破口,將依校內獎懲規定追究其責任。

教育部109.3.18臺教人(三)字第1090041383號函  (轉知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3.17總處培字第1090028905號函):

一、鑒於近日國內COVID-19確診個案均為境外移入,且多與國外旅遊相關,指揮中心將強化邊境管理等措施。考量同仁赴國外旅遊返國後須配合進行14天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除可能增加國內防疫負擔外,亦將影響機關防疫期間之人力調度,爰不論平日或假日出國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出國假單需經首長或其授權者核准,俾利機關進行後續人員健康管理及人力管控等相關防疫作為。

二、如未確實填報、使機關知悉或有隱匿、虛偽不實之情事,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教育部110.5.7臺教人(三)字第1100064388號函 (依據: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289號函、1104100085號函及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5.6總處培字第1103001488號函):

一、自本年5月5日起,公立學校教職員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得持憑疫苗接種紀錄卡請疫苗接種假,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如因接種後不適而無法工作之天數,超過核給疫苗接種假天數,回歸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其所請之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核)計算。
二、
至私立學校教職員若有接種疫苗需求,請各校秉權責依疫勤指揮中心函規定及人事總處函意旨辦理。

政府其他來文或公告:

🙅勞保被保險人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可依規定申請勞保相關給付(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教育部110年10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29888號書函--衛生福利部函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9月21日至10月4日期間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逐步恢復營運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一案,請查照轉知。

🙅教育部110年9月15日臺教綜(五)字第1100124968號函--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就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請查照轉知。 

🙅教育部110年9月10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22436號書函--衛生福利部函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9月7日至9月20日期間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逐步恢復營運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一案,請查照轉知。

🙅教育部110年8月25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14372號書函--衛生福利部函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8月24日至9月6日期間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逐步恢復營運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一案,請查照轉知。

🙅教育部110.8.23臺教授國字第1100101503號書函--轉知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8月10日至110年8月23日維持二級警戒,托嬰中心、居家托育服務及早期療育機構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兒童之家長得請防疫照顧假,請查照。

🙅教育部110.8.12臺教人(三)字第1100107848號書函--衛生福利部函有關110年8月10日至8月23日期間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逐步恢復營運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一案,請查照轉知。

🙅教育部110.7.29臺教人(三)字第1100101117號書函--衛生福利部函有關托嬰中心、居家托育服務及早期療育機構、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等,配合疫情三級警戒調降至二級(自110年7月27日至8月9日),相關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一案,請查照轉知。

🙅教育部110.7.9臺教人(一)字第1100086944號書函--為利教育體系人員瞭解勞動部紓困資訊及申請管道,檢送「勞動部各項紓困方案一覽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人員參考運用。 

🙅教育部110.5.31臺教人(三)字第1100070573號書函、衛生福利部110.5.18衛授家字第1100700657號函--衛福部函以,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求,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暫停服務期間,身心障礙者及失能者之家屬得請防疫照顧假。

🙅教育部110.5.31臺教人(三)字第1100072135號書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5.20總處培字第1100023595號函--衛生福利部函有關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求,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兒童之家長得請防疫照顧假。 

🙅教育部110.2.9臺教人(三)字第1100021580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2.8總處培字第1100012245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09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延後4天至2月22日(一)開學,家長得比照相關規定申請防疫照顧假:

一、全國高中以下學校延後開學期間(2月18日至2月21日),家長其中一人如有照顧12歲以下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依勞動部規定,防疫照顧假因係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三、依人事行政總處規定,家長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期間不予支薪。

🙅教育部110.1.29臺教高(三)字第1100008721號--高雄市各校於3月31日前辦理大型相關活動(1,000人以上)時,應配合相關防治工作事項。

🙅教育部110.1.19臺教綜(五)字第1100003458號函--安排國外入境人士來臺表演或參與活動,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從事特定活動之管制作業原則辦理。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 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   下載網頁

🙅勞動部之防疫隔離假 Q&A

🙅勞動部110.2.2勞動條3字第1100130044號函--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勞工如無法於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規定期間內請畢婚假者,得經雇主同意,於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