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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項提醒:
1. 教育部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 (點我連結) :教師請先檢查帳號能否正常使用。如需重新啟用,請直接EMAIL人資室承辦並提供申請教師姓名 。(重新審核需人工作業,審核通過後系統即會發送啟用信件,由教師自行收信啟用帳號)。*109年9月教育部考量資安緣故,已先停用已註冊但未曾變更密碼之使用者帳號。
2. 填寫教育部履歷表時,本校為教育部認可(自審)學校,故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參考著作]篇數不受系統限制。系統上請教師依據本次送審[主論文](代表作無需再重複填)及[參考論文]逐一詳實填寫(應與論文目錄表排序一致)
110-1新聘升等受理公告
110學年度第1學期新聘、升等受理申請自110年6月15日(星期二)起至110年6月30日(星期三)截止,送審教師應於截止日前至本校校務系統送出申請後,並將規定之應繳資料送至所屬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彙辦,請查照。
(110年6月8日 高醫人字第1101101959號函)
說明:
一、各系(所、中心)及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辦理初、複審應依照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資格審定辦法、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下稱本標準)及各學院自訂之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等法規辦理。
二、除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自訂更嚴格之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外,主論文篇數之計算原則應依本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論文篇數計算方式為準,且Equal Contribution(同等貢獻)之論文分數計算方式應比照本標準第6條第1項第3款研究論文分數計算。
三、送審教授者,應以代表著作為題向院級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並應提供中英文個人自傳(Personal Statement),簡述個人之教學、研究、產學及服務成就表現(以A4,6頁為限)。送審副教授者,應以代表著作為題向系級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並應提供中英文個人自傳(Personal Statement),簡述個人之教學、研究、產學及服務成就表現(以A4,6頁為限)。(向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事宜由所屬之教評會辦理)。
四、系級、院級教評會應依表定作業時程辦理各階段審查作業,並注意迴避原則。各級教評會推薦外審委員時應按本校「教師著作外審審查委員遴聘及迴避原則」辦理。
五、自本學期起,新聘、升等送審教師應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T.S.1.01.教師新聘/升等申請)申請送出後,並於旨揭截止日前向所屬學院(通識教育中心)繳交規定應繳資料。(無職號者請先申請臨時帳號-申請連結)
六、送審教師資料經所屬學院受理後,逾受理截止日後即不得抽換。但違反相關法規規定應予剔除者,不在此限。各級教評會依前項規定通知送審教師補件或剔除者,如教師因個人因素延誤,致影響自身權益,由送審教師自負責任。
七、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教評會對於送審人之教學、研究、服務成果評量,應根據送審人所提資料為嚴謹查核,並經充分討論後作成決定。
八、新聘教師受理不受旨揭截止日限制,各學院如有新聘教師申請案則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未具主治醫師身份教師之新聘申請案:依各學院自訂繳交期限並檢附應繳資料及受理名冊給人資室,應繳資料及注意事項同說明九。
(二)具主治醫師身分專任教師、臨床教師之新聘申請案:由聘任單位先簽請校方同意後始得受理,應繳資料及注意事項同說明九。
九、檢附110學年度第1學期辦理升等/新聘作業時程表、送審教師資格(新聘、升等)應繳資料及注意事項(至本校人力資源室網站/教師聘任升等專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