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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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全校各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高醫人字第10411037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本校專、兼任助理約用暨管理注意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專、兼任助理指具勞僱關係者,以下統稱計畫人員。
二、計畫人員報到資料應於聘期前送達人事室(受理時間為每日上午10-12時),未完成報到及加保前,不得派工。外籍人士需取得工作許可證,始得聘任。
三、計畫人員敘薪不得少於法定基本工資(自104年7月1日起為月薪20,008元、時薪120元)。
四、計畫經費除支付計畫人員薪資外,尚需負擔雇主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計畫人員薪資須扣除個人負擔勞(健)保費,並選擇是否提繳勞工退休金。
五、薪資應按月核銷,每月付款憑證未於次月2日前送達人事室或遭會計室退件者,將致延後付款。薪資調整或聘期變更,需於調整前一個月至人事室辦理異動。
六、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二週不超過84小時(自105年1月1日起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每七日需有一天例假,國定假日不可排班,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給假。
七、計畫人員每日需覈實簽到退(記錄出勤時間至分鐘),請假應填寫請假申請單,出勤紀錄由計畫主持人保留至少5年。
八、聘期屆滿或提前離職,應提前至人事室辦理離職退保手續;未退保即離職,或加保後未實際到工者,其延遲退保所生之雇主及個人勞(健)保費與勞退金將由計畫主持人、計畫人員自行負擔。
九、新進人員報到時應繳交一般體格檢查報告(學生可以入學所繳新生健檢報告為之),計畫主持人亦需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1條規定,對在職人員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前開檢查報告應由計畫主持人保留至少7年。
十、專題研究計畫應迴避進用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配偶或四親等以內血親、三親等以內姻親為助理人員。
十一、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其所衍生之費用及勞檢罰金概由計畫主持人及計畫人員負責。
十二、為保障個人權益,未盡事項請詳閱人事室計畫人員專區網頁(網址:http://personnel.kmu.edu.tw/index.php/zh-TW/計畫人員專區 )之各項資訊。
正本:全校各單位
副本:本校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