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辦理109學年度教師合聘作業,請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及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依說明段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校教師合聘辦法辦理。
二、請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於109年3月31日(星期二)前簽請首長同意後(校內單位間之合聘須會簽合聘教師本人及原主聘單位同意),將核定公文影本送交人力資源室。
三、合聘教師之聘任程序:
(一)校內單位間之合聘:經合聘系級教評會審查通過及院級教評會核備,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於109年5月8日(星期五)前簽請首長核准後送人力資源室發聘。
(二)本校與校外學術機構之合聘:
1、由本校合聘之教師須經由本校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合聘教師為本校策略聯盟學校或國家級學術研究機構之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則由合聘單位簽請校長同意,經校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再函請校外學術機構同意,始得聘任。請於109年5月29日(星期五)前完成教評會審議作業。
2、校外學術機構合聘本校專任教師,則由合聘教師主聘單位簽請校長同意後,由人力資源室函覆校外學術機構。
四、相關表單請至本校人力資源室網站/常用表單/教師下載。
正本:本校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系(所、中心、學位學程)
副本:本校人力資源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