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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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高雄醫學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臺教文(五)字第107021032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勞動部公文、勞動部附件 (310902000Q0000000_1070210327_Attach1.pdf,310902000Q0000000_1070210327_Attach2.pdf)
主旨:函轉勞動部有關非屬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無須申請工作許可之行為函文及附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勞動部107年11月27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7378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上揭函重點如下: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勞
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2月3日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略以:「本法對於外國人在我國工作係採
許可制。又所謂『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
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
(二)基於全球化及經濟社會時空環境改變,外國人在臺從事與社會、經濟、文化等相關行為類型已趨多樣化,勞動
部經彙整各式態樣,收集相關函釋及各界意見,爰在不影響本國人工作機會情況下,符合附表所列情形之行為
,尚非屬本法第43條規定之範疇,無須申請許可。附表係列舉外國人免申請許可之行為態樣及判斷要件,倘若
不在附表列舉範圍內,仍應依該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2月3日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釋及個案事
實認定之。
三、相關問題請逕洽勞動部(承辦人:洪一男,電話:02-89956182)。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國立空中大學除外)
副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教育部體育署、本部各單
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