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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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高雄醫學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363B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解釋令影本
主旨:檢送「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令釋發布後,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曾任依行政法人人事管理規章進用之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及性質相近之行政法人服務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二、現職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符合前開情形者,得於旨揭令釋發布後3個月內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令釋發布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
副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國防部、內政部、本部人事處(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