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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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高雄醫學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臺教高(五)字第1100057477A號
主旨:有關持期刊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後續著作公開發行機制,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以下簡稱審定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略以,送審人持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以下簡稱接受函)送審者,其代表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函起1年內發表,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1年內發表者,應於1年期限屆滿前,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向學校申請展延,展延時間,至多以3年內為限;以及第3項規定略以,未依第1項規定辦理者,由本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二、經查部分學校受理教師持接受函送審通過教師資格,未依上開規定辦理,為落實著作公開規範及保障教師權益,請確實遵循下列事項:
(一)持期刊接受函送審者,應於期刊出具證明日起1年內完成發表,務請教師確認該期刊接受函之出刊期限符合規定,如接受函未敘明日期或預計刊登日期逾1年者,應請教師補正或不予受理。
(二)教師送審通過後,應以書面載明其著作發表之1年期限到期日,並敘明未能於到期日前發表,有非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時,應檢附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向學校申請展延。如教師於1年屆期後著作仍未發表且未符展延要件者,則應報本部廢止其教師資格。
(三)請建立持接受函送審通過者之追蹤機制,於屆期前主動提醒教師申請展延或促請期刊刊登。
三、上開事項涉及教師權益,請確實周知宣達各院、系、所。
四、檢送持接送函送審者公開發表情形調查表1份,請於文到10日內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回復至chw6748@mail.moe.gov.tw。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