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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Q&A
如何辦理眷屬健保加保?

1.曾經加保一般身份者:
須帶身分證正反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健保轉出證明至人事室填 寫參加健保申請表。 
2.年滿20歲之子女:
除健保轉出申報表外,子女年滿20歲仍在學者,須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限在國內就學者;另應屆畢業生自當學年度終了之日起一年內 無職業或服兵役退伍自退伍日起一年內無職業者,須附畢業證書或退 伍令及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眷屬健保費如何計算?

眷屬健保費由被保險人繳納,且其保險費與所依附之被保險人相同,眷口數最多收3口費用。

如何辦理眷屬健保轉出? 
確定轉出日期,至本室填寫健保轉出申請表。

出國留學的眷屬或留職停薪或預定出國超過六個月,健保是否可以辦理停保?
1.停保:確定出國六個月以上,須辦理停保;但出國未滿六個月返國者,健保局 將註銷停保並應補繳保費。 
2.回國復保:出國滿六個月後回國,檢附出入境資料至人事室填寫參加健保申請表辦 理復保作業。 
3.選擇辦理停保者,出國前向投保單位申請,在停保期間不需繳交健保保險費,所以也不能享有健保的醫療給付。但於回國後須辦理自返國之日復保,如短期需再出國,應自返國復保屆滿三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出國未滿六個月即回國者,應註銷停保並補繳停保期間保險費。

   (出國停復保注意事項連結)

健保卡遺失、更換照片、毀損等情形時,如何申請換補領?
1.請攜帶身分證明影本及照片至郵局填寫「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並繳交工本費200元,申請換補領健保IC卡。 
2.請攜帶身分證明影本親洽健保局高屏分局填寫「請領健保IC卡申請」,並繳交工本費 200元,申請換補領健保IC卡,可當場領卡。若委託他人申辦,受託人須攜帶身分證明影本。 健保局高屏分局地址:高雄市九如二路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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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Q&A
利息所得是否比照所得稅超過27萬元始予扣取補充保險費?
利息所得單筆達2萬元者,均需扣取補充保險費,並無所得稅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以下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規定。

哪些所得要繳補充保險費?
1.民眾方面:

除獎金及兼職所得外,執行業務收入、利息所得、股利所得及租金收入等單次給付金額達2萬元以上,而未超過1,000萬元部分,均應扣繳補充保險費:

(1)由所屬投保單位發給,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2)非所屬投保單位發給的兼職所得達一定金額時(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

(3)沒納入投保金額的執行業務收入。

(4)持有股票受分配的現金股利、股票股利。

(5)利息所得。

(6)租金收入。

2.雇主方面:每個月發放的薪水總數,超過其僱用的所有員工,當月健保投保金額累加以後的總數 時,就其所超過的部分,亦應計繳補充保險費。

醫師的兼職薪資所得(所得代碼50),要算在給付兼職所得機關的薪資所得總額嗎?
1.有關醫師本人部分,於其兼職薪資所得發生時,單次給付金額達一定金額時(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應扣繳其個人補充保險費

2.至於給付醫師兼職薪資所得之機關,須將該項兼職薪資算在給付機關的薪資所得總額內,計算出與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差額,按補充保險費率繳納投保單位的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之上、下限金額為何?是否有扣費總金額上限?

達到下限金額時,是否以扣除下限金額之餘額計繳?
補充保險費各類所得單次給付金額上限1千萬元,105年1月1日起,除獎金及兼職所得外,執行業務收入、利息所得、股利所得及租金收入之下限為2萬元,逾上限部分及未達下限金額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若達到下限時,以給付金額全數計算扣取補充保險費。 

利息所得是否以扣除2萬元後的餘額計繳補充保險費?
每次給付達2萬元以上的利息所得都要「全額」計繳補充保險費。
講師費及評審委員車馬費單次很容易達到2萬元,給付單據之開立是否有原則或規範?
給付方式依各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只要單次給付達一定金額時(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就要扣繳補充保險費,未達則不需扣繳。 

二代健保將非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兼職薪資)列入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是否在懲罰兼職之受僱者?
(一)二代健保為使保險費之負擔更趨公平性,對其他非所屬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計收補充保險費,以拉近薪資所得相同之受僱者間保費負擔差距;例如:專職與兼職月薪共4萬元(專職月薪2萬元、兼職月薪2萬元),相較其他只有專職月薪2萬元者,確實有較高的所得,就兼職部分多負擔些許補充保險費,從量能負擔觀點,亦屬合理

(二)至於只有兼職工作者,若符合下列原則,應視同專任員工,由雇主為其投保繳交一般保險費,不用再收取補充保險費:(1)每個工作日到工者(不論工作時數);(2)每週工作時數滿12小時者。同時於二個以上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得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

高教工會反彈,大學不願幫兼任教師投保付保費,繳2份保費、控被剝削扒二層皮?
大專院校之兼任教師自103年2月1日起,由聘用之大專院校為其投保,亦即該兼任教師以第一類身分參加健保,投保學校每月所給付之薪資所得納入投保金額計算,無需計收補充保險費,惟如另有非投保學校給付之薪資,則須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如果發放獎金時員工已經離職,應如何計算與扣取補充保險費?
如果獎金是由原所屬投保單位發放,惟因撥付時點遞延,致發放時受領員工已離職,此種狀況下,計算及扣取補充保險費方式,比照其他仍在職之員工辦理,至於4個月投保金額之比對基礎,依其退保時之投保金額計算。
學校職員於任職學校兼課所領取之鐘點費,是否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二代健保規定兼職薪資所得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係指非所屬投保單給付之薪資所得,若學校職員於同一任職學校兼課所領取之鐘點費,非屬兼職所得,並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若其不具獎勵性質,亦不列入個人補充保險費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計算。 
某大學專任教授在其專任之大學演講的演講費,是否要扣補充保險費?
大學專任教授,為其所專任大學之受僱者,所領取之演講費,仍為所屬投保單位所給付之薪資所得,不必扣取保險對象之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原投保單位的員工擔任同單位之教育訓練講師,其講師費算兼職所得嗎?
員工擔任講師領取的講師費如列報薪資所得,仍為所屬投保單位所給付之薪資所得,不必扣取保險對象的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學校增補充保險費,待政府補助?
1.學校依規定成立之投保單位,其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投保之受僱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差額部分應依補充保險費率計算投保單位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

2.學校所增加之保險費負擔應由各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至於學校承接國科會之研究計畫,國科會已以101年12月19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82260號函示,得由各單位計畫管理費項下分攤列支。

補充保險費採現金給付原則,員工離職後發放之薪資,是否視為非所屬投保單位所給付之薪資所得,扣取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免扣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投保單位於被保險人離職後始給付之薪資,給付時雖不符合健保法第31條所稱「所屬投保單位」,惟其係因撥付時點遞延之故,仍視為領取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免扣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醫師之獎勵金是否收補充保險費?如何扣取?
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醫師獎勵金為單位所支付之薪資範圍,依健保法第31條之規定,該獎金屬於具獎勵性質之給予,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即應納入補充保險費範圍;若全年累計獎金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由投保單位給付時扣取,並於次月底前彙繳健保署。
正職老師設計費、研究收入經費算不算獎勵性質?
應就其給付之目的予以認定。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都是健保法所規範的獎金範圍,不以「獎金」之名稱為限。
離職後由原投保單位重新任用之人員,其離職前及重新任用後受領之獎金須否累計?
投保單位給付被保險人離職前及同一投保單位重新任用後給付之獎金均需累計。

兼職所得是按次還是累計來扣補充保險費?
按次扣繳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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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保Q&A

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項目為何?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七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殘廢及死亡四種給付。

加保當月份天數如係31日者,其保險費與30日之月份有何差異?
勞保局計算保險費,全月不論為大月或小月,一律以30日計 算(如2月僅有28日或1、3月為31日,概以30日計算)。

勞退新制的強制適用對象為何?
勞工退休金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學校經費聘用之約聘人員及學校教師承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聘用之研究計畫助理人員適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學校經費聘用之約聘人員及由學校教師承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或校外機構委託辦理計畫案經費聘用之研計畫助理人員等,如係受學校僱用從事非勞務性工作者,則為本會87年12月31日台87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公告所稱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私立各級學校職員。

學校老師承接專案計畫並據以聘用助理人員,是否適用勞退新制?
一、 如係教授自己僱用,從事研究工作,係為研究人員不適用勞基法,為勞退新制之自願提繳對象。
二、 如係學校僱用:
(一)公立學校僱用:
視為臨時人員,由用人單位為其提繳勞退休金。(如非依公務人員法進用之臨時人員,應參照勞退條例第7條第2項自願提撥精神,自95年1月1日起為其提繳退休金)。
(二)私立學校僱用:
視為編制外職員屬自願提繳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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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保Q&A

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給付有幾項?
計有殘廢給付、養老給付、死亡給付、眷屬喪葬津貼、生育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6項。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為何?

凡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

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時效有多久?

領取公保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10年不行使而消滅。

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為何?
凡公保被保險人繳付公保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或繳付公保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生育給付之給付標準為何?
以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額乘以2個月給付月數得之。

眷屬喪葬津貼可請領之對象為何?有何限制?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條之規定,得請領喪葬津貼之「眷屬」,係指父母、配偶、已為出生登記及未滿25歲之子女。
死亡眷屬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被保險人時,應於請領津貼之前,自行協商,推由一人請領。
被保險人請領津貼之眷屬為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之一方時,在不重領原則下,可擇一報

被保險人請領殘廢給付之條件? 
被保險人在參加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殘廢時,必須先經醫治終止後,仍遺留無法改善之障礙,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鑑定為永久殘廢,且其殘情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附表」所定殘廢標準項目者,始可請領殘廢給付。

請問公保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適用對象為何?
依公保法第48條及公保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公保法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限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及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規定,於私立學校參加公保之駐衛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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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資格審查Q&A

新聘教師如尚未取得正式文憑,可否以「臨時學位證明」先行送審?
新聘教師得以先行送審,但「臨時學位證明」需以就讀學校正式核發之證明為準,不可以指導教授開立之學位修業證明,且需依其所載取得該學位事實認定時間送審。如為國外學歷,需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教育部特別聲明授權自審學校需落實學歷實質審查精神,以維教師資格審查制度之嚴謹。

專任教師如該學期全時再國外進修,可否提出教師升等申請?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2條規定,專任教師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送審。亦即教師提出申請時間必須有在學校任教授課之事實,提出申請時間之認定,係指若審定通過,其教師證書核定年資起計之時間為準。(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參、學校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第四項(六)) 
如該教師提出升等申請年資起計當學期已返校授課,則可提出申請。

兼任教師該學期未實際授課可否提出教師資格審查?

兼任教師送審當學期至少應實際任教18週或18小時以上方得送審教師資格審查。 
如該兼任教師於學期中去職,至授課時數未符上開規定者,則應撤銷其資格,註銷期教師證書。(教育部92年2月10日(92)審字第92000283號)

請問如具碩士學位欲申請新聘助理教授,根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具碩士學位需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其年資係指從取得碩士學位起計嗎?

依教育部函釋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及職務年資,均需為取得學位後之相關年資始得採計。(教育部93年10月11日台人(一)字第0930130651號函)

可以用學位論文送審替代專門著作嗎?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第一款規定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及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86年3月19日修正生效前第17條第1款規定送審副教授資格者得以取得學位之論文(可毋須重新整理出版)、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以下簡稱學位論文)替代專門著作。

教師升等著作原看或抽印本取得困難,是否可以影印本或PDF檔取代?

學校同意得以影印本或PDF列印本取代,但須由教師出具聲明書,並說明原刊館藏地點,保證內容與原刊無誤,如有不實,應自負法律責任。

送審教師代表著作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可否申請展延?

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5條規定:「持第11條第2款所定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其代表著作應自該刊物出具證明所載日期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因其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於一年內發表者,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申請展延,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教育部備查」。 
如送審教師所報刊物出具之證明已載明刊登日期為一年後始能發表者,該代表著作不符送審規定,已審定之教師資格自始無效。(教育部97年6月9日台學審字第0970082850B號函)

兼任教師申請資格為何及如何提出教師資格審查?

兼任教師當學期實際授課滿一學分且授課至少達十八小時者,得依部證職稱核發聘書;但未具教育部審定教師資格者,以其最高學歷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資格規定核發聘函。 
另辦理教師資格審查,須在本校實際授課滿2個學期,每學期授課至少2個學分,且當學期仍在本校兼課者方得提出申請(檢附實際任教學分及時數證明文件)。

教育部最新修訂之送審教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論文期限為何?
教師送審之代表著作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5年內出版公開發行之著作;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7年內出版公開發行之著作。但送審教師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2年。 
至於論文期限計算基準則自教育部教師證書核定年資起算月份為推算基準點;教育部核定升等教師之起資係自系(所、組)教評會通過當月起算。

教師屆滿升等年限或評估不合格時,各系(所、中心)及院教評會辦理教師續聘時得否續聘一年?
依本校「教師聘任規則」第3條規定,本校專任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但依本校教師評估準則之規定即將屆滿升等年限或評估不合格者,其聘期得續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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