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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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校各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高醫人字第105110257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級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本校專任教師應事先報經學校核准後始得校外兼職(課),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校「教師聘任規則」、「專任教師校外兼職處理要點」及「專任教師校外兼課辦法」,專任教師未依規定報校核准者,不得兼任本校以外之職務及課務。
二、本校專任教師具有專業執照者,得經本校附屬機構合聘、加聘後登記使用,惟不得將個人執照登記於其他執業處所或機構。
三、如有違反前揭規定者,本校得依「教師聘任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解聘、停聘、不續聘。


正本:本校各單位(含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高雄市立小港醫院、高雄市立大同醫院、高雄市立旗津醫院)
副本:本校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