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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全校各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發文字號:高醫人字第105110200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公告本校適用勞基法人員105年新增5天國定假日之處理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    行政院公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自105年6月21日起失效,爰勞動部原為配合勞工週休二日政策,將工時自每2週84小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所刪減的7天國定假日業自同日起恢復。
二、    上項所稱7天國定假日分別為:孔子誕辰紀念日(9月28日)、蔣公誕辰紀念日(10月31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台灣光復節(10月25日)、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革命先烈紀念日(3月29日),及開國紀念日之翌日(1月2日)等原已規劃為只紀念不放假者。其中,105年之開國紀念日翌日及革命先烈紀念日,依政府公告,採不溯及既往、不補假之原則辦理。
三、    本校技工、工友、駐衛警察、約僱職員工、校安人員暨學輔人力等適用「教職員工請假辦法」,得休暑期慰勞假者,因全年免出勤日多於法定日數,前開國定假日不予休假。
四、    其餘專任計畫人員,如:專任助理及專職工讀生,倘從其所屬單位規定未休暑期慰勞假,前開國定假日應予放假1日,惟若適逢週六、例假日(如:105年11月12日及12月25日),應另予補休1日。
五、    兼任助理及臨時人員於前開國定假日當日倘適逢勞資雙方約定之工作日,是日可休假,工資照給;同意出勤者,應另加給一倍工資。倘當日原即無出勤義務,則不生放假及工資給付問題。
六、    勞動部刻正推動修正勞動基準法,期取消7天國定假日,使全國假期趨於一致,一旦修法通過(註一),5天假日將自新法生效日取消。
 
 
正本:本校各單位
副本:本校人事室
 
註一:據悉勞動部之提案若未能於立法院本會期結束前(7/15)通過修法,將力求於下一會期(約自9月中旬開始,12月底結束)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