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新聘升等受理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發文字號:高醫人字第1121101863號
112學年度第1學期教師升等、新聘申請自本(112)年7月17日(星期一)起受理至同年7月31日(星期一)止,送審教師應於截止日前至本校校務系統送出申請後,並將應繳資料送至所屬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案件審議通過後並於113年2月底前報部者,起資生效年月為113年2月。
二、送審教師應於本校【教師聘任升等系統】上傳送審文件並於旨揭截止日前繳交所屬學院規定文件;經所屬學院受理後,逾受理截止日後即不得抽換,但違反相關法規規定應予剔除者,不在此限。各級教評會依規定通知送審教師增刪資料,如教師因個人因素延誤,致影響自身權益,由送審教師自負責任。
三、除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自訂更嚴格之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外,主論文篇數之計算原則應依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以下稱本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論文篇數計算方式為準,且Equal Contribution(同等貢獻)之論文分數計算方式應比照本標準第6條第1項第3款研究論文分數計算。
四、送審教授者,應以代表著作為題向院級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並應提供中英文個人自傳(Personal Statement),簡述個人之教學、研究、產學及服務成就表現(以A4,6頁為限)。送審副教授者,應以代表著作為題向系級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並應提供中英文個人自傳(Personal Statement),簡述個人之教學、研究、產學及服務成就表現(以A4,6頁為限)。(向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事宜由所屬之教評會辦理)。
五、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資格審定辦法第10條規定略以,除符合同條第5項得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外,其他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送審教師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於提出申請前簽呈提校教評會審議,經審議同意者,方得予免附。
六、送審論文(含代表著作、主論文及參考論文)應為已出版之論文,送審教師持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以下簡稱接受函),應檢附該刊物出版單位核給之接受函並於本校聘任升等系統註記:
(一)期刊論文網路公開採認標準:因期刊電子化趨勢,部分期刊兼有網路及紙本之出版方式,或將已接受之論文,先於期刊網頁刊登發表再以紙本印刷,如具正式審查程序且得公開及利用者,皆符上開送審規定,其線上刊登日期與紙本出版日期不同時,且同一篇期刊論文未用於不同等級之教師資格送審或為代表著作未重複使用等情事,其升等著作之認定日期,得以送審人最有利原則從優認定。又網路刊登因期刊性質有公開存取(Open Access)或需透過付費或授權始能取得全文之形式,在合理範圍內皆屬可得公開利用情形。(教育部104年5月29日臺教高(五)字第1040054367號函、110年7月27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00094494號函)
(二)已接受刊登論文先於期刊網頁登載,如具正式審查程序且得公開及利用,但尚無出版卷期及正式頁碼者,仍屬未正式出版,送審人應於聘任升等系統內標記,以利後續出版追蹤。
(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規定,持本辦法所定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證明之送審教師,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本校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教師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四)查掠奪性期刊或研討會係以投稿者付費出版方式牟利,因不重視論文品質,通常未具正式審查機制及適當保存內容的管道,可能涉及違反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為防範掠奪性出版,系級、院級教評會審議時應確實查核送審教師其著作所登載之期刊具正式審查程序及已公開發表。(教育部108.6.3臺教高(五)字第1080067996號函)。
七、各級教評會辦理初、複審應依照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資格審定辦法、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及各學院自訂之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等法規辦理。系級、院級教評會應依表定作業時程辦理各階段審查作業並注意迴避原則;推薦外審委員時應按本校教師著作外審審查委員遴聘及迴避原則辦理,未符合者將退回原推薦教評會重新推薦作業。
八、新聘教師採隨到隨審,應繳文件及注意事項同本函文附件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未具主治醫師身分教師新聘申請案:經本校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通過推薦後始得受理。
(二)具主治醫師身分專任教師、臨床教師之新聘申請案:聘任單位經專案簽准後始得受理。
九、檢附112學年度第1學期新聘、升等作業時程表、送審教師應繳資料及注意事項(表單可至本校人力資源室網站/教師聘任升等專區下載)。本期表單已配合法規修正更新,請送審教師務必使用新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