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意申請教師先至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系統 檢查是否已有帳號或正常啟用中;因前述服務皆須人工審核,故有重啟帳號或新帳號審核需求者,請於上班時間電洽學校人資#2061或 EMAIL本室處理。
110-2受理公告
(110年12月23日 高醫人字第1101104359號函)
110學年度第2學期新聘、升等受理申請自111年1月3日(星期一)起至111年1月14日(星期五)截止,送審教師應於截止日前至本校教師聘任升等系統送出申請並將應繳紙本文件送至所屬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彙辦,相關重要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送審人應至本校【教師聘任升等系統】線上申請送出後,並於旨揭截止日前繳交紙本文件;著作外審皆採線上審查,相關送審文件應依規定上傳本校系統。無本校(院)職號者請先申請帳號,以登入系統。
二、送審資料及紙本文件經所屬學院受理後,逾受理截止日後即不得抽換,但違反相關法規規定應予剔除者,不在此限。各級教評會依規定通知送審教師增刪資料,如教師因個人因素延誤,致影響自身權益,由送審教師自負責任。
三、除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自訂更嚴格之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外,主論文篇數之計算原則應依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以下稱本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論文篇數計算方式為準,且Equal Contribution(同等貢獻)之論文分數計算方式應比照本標準第6條第1項第3款研究論文分數計算。
四、送審教授者,應以代表著作為題向院級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並應提供中英文個人自傳(Personal Statement),簡述個人之教學、研究、產學及服務成就表現(以A4,6頁為限)。送審副教授者,應以代表著作為題向系級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並應提供中英文個人自傳(Personal Statement),簡述個人之教學、研究、產學及服務成就表現(以A4,6頁為限)。(向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事宜由所屬之教評會辦理)。
五、教師送審論文(含代表著作、主論文及參考論文)應為已出版之論文,如持接受函送審者應檢附該刊物出版單位核給之接受函並詳實註記本校聘任升等系統:
(一) 期刊論文網路公開採認標準: 因期刊電子化趨勢,部分期刊兼有網路及紙本之出版方式,或將已接受之論文,先於期刊網頁刊登發表再以紙本印刷,如具正式審查程序且得公開及利用者,皆符上開送審規定,其線上刊登日期與紙本出版日期不同時,且同一篇期刊論文未用於不同等級之教師資格送審或為代表著作未重複使用等情事,其升等著作之認定日期,得以送審人最有利原則從優認定。又網路刊登因期刊性質有公開存取(Open Access)或需透過付費或授權始能取得全文之形式,在合理範圍內皆屬可得公開利用情形。(教育部104 年5 月29 日臺教高(五)字第1040054367 號函、110年7月27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00094494號函)。
(二) 已接受之論文先於期刊網頁刊登發表再以紙本印刷,如具正式審查程序且得公開及利用,但尚無出版卷期及正式頁碼者,仍屬未正式出版,送審人應自行標註於本校教師聘任升等系統,以利後續出版追蹤。
(三) 查掠奪性期刊或研討會係以投稿者付費出版方式牟利,因不重視論文品質,通常未具正式審查機制及適當保存內容的管道,可能涉及違反為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為防範掠奪性出版,請系級、院級教評會審議送審教師資格作業時確實審核著作所登載之期刊具正式審查程序及公開發表。(教育部108.6.3 臺教高(五)字第1080067996號函)
六、重申教育部有關持期刊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後續著作公開發行機制(教育部110年5月13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00057477A號):
(一)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略以,送審人持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以下稱接受函)送審者,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函起1年內發表,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1年內發表者,應於1年期限屆滿前,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向學校申請展延,展延時間,至多以3年內為限。
(二)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七、教評會對於送審人之教學、研究、服務成果評量應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對送審人所提資料嚴謹查核,並經充分討論後作成決定。
八、各級教評會辦理初、複審應依照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資格審定辦法、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及各學院自訂之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等法規辦理。系級、院級教評會應依表定作業時程辦理各階段審查作業並注意迴避原則;推薦外審委員時應按本校教師著作外審審查委員遴聘及迴避原則辦理,未符合規定將會退回原推薦教評會重新推薦作業。
九、非受理期限內之新聘教師申請案請依下列方式辦理,應繳文件及注意事項同本文附件:
(一) 未具主治醫師身份教師之新聘申請案:依各學院自訂繳交期限並檢附應繳文件及受理名冊給人資室。
(二) 具主治醫師身分專任教師、臨床教師之新聘申請案:由聘任單位先簽請校方同意後始得受理。
十、檢附110學年度第2學期辦理新聘/升等作業時程表、送審教師資格(新聘、升等)應繳文件及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