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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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校各單位

發文日期:109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高醫人字第109110423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本校109學年度第2學期受理新聘、升等申請時間自110年1月4日(星期一)起至110年1月20日(星期三)截止,送審教師應於截止日前將規定之應繳資料送至所屬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及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辦理初、複審應依照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資格審定辦法、109年12月28日高醫人字第1091104180號函公布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下稱本標準)及各學院自訂之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等法規辦理。

二、除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自訂更嚴格之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外,主論文篇數之計算原則應依本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論文篇數計算方式為準,且Equal Contribution(同等貢獻)之論文分數計算方式應比照本標準第6條第1項第3款研究論文分數計算。送審論文及計畫之起訖日期計算請參閱附件109學年度第2學期送審教師資格(新聘/升等)應繳資料及注意事項辦理。

三、本學期起送審教授者,應以代表著作為題向院級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並應提供中英文個人自傳(Personal Statement),簡述個人之教學、研究、產學及服務成就表現(以A4,6頁為限)。送審副教授者,應以代表著作為題向系級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應提供中英文個人自傳(Personal Statement),簡述個人之教學、研究、產學及服務成就表現(以A4,6頁為限)。(向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事宜由所屬之教評會辦理)。

四、系級、院級教評會應依表定作業時程辦理各階段審查作業,並注意迴避原則。進行外審委員推薦事宜時應按本校教師著作外審審查委員遴聘及迴避原則辦理。

五、送審教師將送審資料向所屬院級單位提出後,逾收件期限即不得抽換。但依違反相關法規規定應予剔除者,不在此限。各級教評會依前項規定通知送審教師補件或剔除者,如教師因個人因素延誤,致影響自身權益,由送審教師自負責任。

六、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教評會對於送審人之教學、研究、服務成果評量,應根據送審人所提資料為嚴謹查核,並經充分討論後作成決定。

七、自108學年度起新聘教師實施隨到隨審作業,惟起聘日期仍以2月或8月為主。

八、檢附109學年度第2學期辦理升等作業時程表送審教師資格(升等及新聘)應繳資料及注意事項(請至本校人力資源室網站/教師聘任升等專區下載)。

 

正本:本校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系(所、中心、學位學程)

副本: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人力資源室

 


 

 請109學年度第2學期受理期間申請新聘、升等教師務必使用109.12修訂表單 (表單連結)。

 送審論文皆應符合國內學者發表於國際或大陸地區學術期刊之論文列名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