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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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高雄醫學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314 發文字號:臺教社()字第1122400061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主旨:有關「教育部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實施計 畫」,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一、依本部111927日臺教社()字第1112402812號函頒112 年「教育部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實施計畫」 續處。 二、請貴單位依旨揭實施計畫及以下注意事項,辦理推薦事 宜: ()112年度推展家庭教育績優人員暨團體推薦標準為「頒獎 年度前211日至前11231日為止,連續2年以上從 事下列家庭教育事務有具體成效者」,評選表內各項具 體事蹟及時數比率之計算請以「11011日至11112 31日」為統計區間。 ()評選表正本應蓋有各推薦主管機關之印信,佐證資料請 300字至500字說明,並須附上可資證明之文件;評選 表正本及佐證資料應合併膠裝成冊(每受推薦個人請獨立編製1冊,請勿將多個受推薦個人(團體)併 同編製),以中文由左至右橫式書寫,A4紙張雙面印刷 (附件可用A3紙張),以300頁為限,並應加註頁碼。 ()請勿重複推薦獲110年度績優志工團隊獎、推展家庭教育 績優團體獎及績優志工個人獎者參與112年度同獎項之評 (110年度得獎名單業於110922日公告於本部家庭 教育資源網,網址:https://familyedu.moe.gov.tw/ 路徑:首頁>行政資源>最新消息>教育部公告) 三、本部業委請彰化縣政府辦理旨揭表揚計畫,請貴單位於本 51日至531日止(以郵戳為憑)將每受推薦個人(團 體)之評選表正本及佐證資料各15份,併同個資同意 書、初審會議紀錄(無者免附)及檢核表各1份,函送至彰 化縣社頭鄉橋頭國民小學(地址:51153彰化縣社頭鄉橋頭 村員集路3528號,收件人:謝宏延主任,電話:04- 8731265)。 四、推薦資料送達橋頭國小後,除經本部或彰化縣政府(或其所 屬機關學校)通知,不得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 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