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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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高雄醫學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發文字號:臺教高(五)字第108002685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國發會1080221函、1080119會議紀錄含抄本 (0026851A00_ATTCH1.pdf、0026851A00_ATTCH2.pdf)
主旨:有關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及第3款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聘僱之講座、學術研究且經本部認可者,其工作性質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稱本法)第4條第4款所定專業工作,特此週知,請查照。
說明:依國家發展委員會108年2月21日發力字第1081100083號函辦理(詳附件)。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高等教育司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