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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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高雄醫學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四)字第1040011625號
速別: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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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銓敘部令,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如已依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其與收養兒童之收養關係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者,得自收養關係發生效力日起,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

說明: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1月21日部退一字第1043929075號令副本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1份。

正本:部屬機關(構)與學校及其附設機構、各私立大專校院
副本:本部各單位(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