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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升等申請自111年10月1日(星期六)起至111年10月17日(星期一)截止

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升等申請自111年10月1日(星期六)起至111年10月17日(星期一)截止

詳細內容
發佈: 26 九月 2022
  • 111-1【第2次】升等申請作業公告
  • 【第2次】升等作業時間表
  • 111-1【第2次】升等申請作業公告
  • 【第2次】升等作業時間表

111-1【第2次】升等申請作業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高醫人字第1111103717號
附件:如說明十

主旨: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升等申請自111年10月1日(星期六)起至111年10月17日(星期一)截止,送審教師應於截止日前至本校校務系統送出申請後,並將應繳資料送至所屬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因應教育部111.8.17臺教高(五)字第1112203367A號令頒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修正條文,影響升等教師起資計算,特加開本次升等申請作業。

二、旨揭升等申請案件審議通過後並於112年4月底前報部頒證者,教師升等起資生效年月為112年2月;教學、研究與服務輔導成績採計期間基準日為本次受理截止日(111年10月17日)按前述項目規定之年限往前推算。

三、旨揭升等申請之年資及論文計算起訖期間如下:
(一)教師年資:取得前一職級後至112年1月31日已滿3年專任教學年資。
(二)送審論文皆應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起算,各論文年限起訖如下(送審教師曾於下述年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年限二年):
1.代表著作與主論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且為受理截止日前五年內(106.10.18~111.10.17)之著作。
2.參考論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且為受理截止日前七年內(104.10.18~111.10.17)之著作。
3.至多5篇論文送審之論文:應以本校名義於升等前一級教師任內發表,且為受理截止日前七年內(104.10.18~111.10.17)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之論文(限原著及被邀寫之綜說)。

四、送審教師應於本校【教師聘任升等系統】登錄申請資料及上傳送審文件,並於旨揭截止日前繳交所屬學院規定之紙本文件;經所屬學院受理後,逾受理截止日後即不得抽換,但違反相關法規規定應予剔除者,不在此限。各級教評會依規定通知送審教師增刪資料,如教師因個人因素延誤,致影響自身權益,由送審教師自負責任。

五、除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自訂更嚴格之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外,主論文篇數之計算原則應依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以下稱本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論文篇數計算方式為準,且Equal Contribution(同等貢獻)之論文分數計算方式應比照本標準第6條第1項第3款研究論文分數計算。

六、送審教授者,應以代表著作為題向院級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並應提供中英文個人自傳(Personal Statement),簡述個人之教學、研究、產學及服務成就表現(以A4,6頁為限)。送審副教授者,應以代表著作為題向系級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並應提供中英文個人自傳(Personal Statement),簡述個人之教學、研究、產學及服務成就表現(以A4,6頁為限)。(向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事宜由所屬之教評會辦理)。

七、送審論文(含代表著作、主論文及參考論文)應為已出版之論文,如持接受函送審者應檢附該刊物出版單位核給之接受函並於本校聘任升等系統註記:
(一)期刊論文網路公開採認標準: 因期刊電子化趨勢,部分 期刊兼有網路及紙本之出版方式,或將已接受之論文, 先於期刊網頁刊登發表再以紙本印刷,如具正式審查程 序且得公開及利用者,皆符上開送審規定,其線上刊登 日期與紙本出版日期不同時,且同一篇期刊論文未用於 不同等級之教師資格送審或為代表著作未重複使用等情 事,其升等著作之認定日期,得以送審人最有利原則從 優認定。又網路刊登因期刊性質有公開存取(Open Access)或需透過付費或授權始能取得全文之形式,在合理範圍內皆屬可得公開利用情形。(教育部104 年5 月29 日臺教高(五)字第1040054367 號函、110年7月27 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00094494號函)。
(二)已接受刊登論文先於期刊網頁登載,如具正式審查程序 且得公開及利用,但尚無出版卷期及正式頁碼者,仍屬未正式出版,送審人應於聘任升等系統內標記,以利後續出版追蹤。
(三)查掠奪性期刊或研討會係以投稿者付費出版方式牟利, 因不重視論文品質,通常未具正式審查機制及適當保存內容的管道,可能涉及違反為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為防範掠奪性出版,請系級、院級教評會審議送審教師資格作業時確實審核著作 所登載之期刊具正式審查程序及公開發表。(教育部 108.6.3 臺教高(五)字第1080067996號函)

八、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辦理。本校送審教師持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以下簡稱接受函)送審者,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函起1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2個月內,將該論文送交學院查核並報校教評會核備;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1年內發表者,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3年內為限;教育部及本校將定期查核教師論文發表情形,以確認有否履行。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九、旨揭升等申請受理案件,請各系級、院級教評會依本公告附件表定作業時程辦理各階段審查作業,並注意迴避原則。各級教評會推薦外審委員時應按本校「教師著作外審審查委員遴聘及迴避原則」辦理。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教評會對於送審人之教學、研究、服務成果評量,應根據送審人所提資料為嚴謹查核,並經充分討論後作成決定。

十、檢附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升等作業時程表、升等送審教師資格應繳資料及注意事項。

【第2次】升等作業時間表

11101 apply2 time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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