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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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校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系(所、中心、學位學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發文字號:高醫人字第110110187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本校專任教師申請110學年度第1學期「教師校外兼課」,請於110年7月16日(星期五)前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及本校「教師聘任規則」第5條規定,專任教師未經學校同意,不得兼任本校以外之職務及課務,如有特殊情形經校長同意在校外兼課者,其授課時數每週以不超過4小時為原則。
二、請欲申請校外兼課教師至本校教職員資訊系統項下T.E.01/專任教師校外兼課申請維護/列印「專任教師校外兼課登記表」,經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教務長及研發長審核後,送人力資源室彙辦。
三、相關規定請參照本校「專任教師校外兼課辦法」。
正本:本校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系(所、中心、學位學程)
副本:本校人力資源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