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90172541號函】(原函文詳附件)

主旨:有關科技部補助人文學及社會科學經典譯注研究計畫能否列為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之代表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規定略以,教師應以專門著作送審其教師資格;體育、藝術、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聘任或升等,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復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以下簡稱審定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略以,專門著作包含已出版發行之專書、期刊論文及研討會論文集等;另於第15條至第18條規範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之形式及內容要件。

二、為推動多元升等,本部於105年5月25日修正審定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已將送審著作須具「...個人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著作送審」修改為「...個人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送審」,放寬研究成果即可送審,爰科技部補助人文學及社會科學經典譯注研究計畫成果,如符合上開要件,當可送審為代表作。

三、綜上,本部97年1月31日台學審字第0970017012號函與上開規定有違,將另函予以停止適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第3點第9款,因與上開法令牴觸,亦不再適用。

 

四、本案內容涉及教師權益,請協助宣導所屬院系所教師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