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 函
受文者:本校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各系(所、中心)
發文日期:107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高醫人字第10711040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本校專任教師申請107學年度第2學期「教師校外兼課」,請於108年1月18日(星期五)前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及本校「教師聘任規則」第5條規定,專任教師未經學校同意,不得兼任本校以外之職務及課務,如有特殊情形經校長同意在校外兼課者,其授課時數每週以不超過4小時為原則。
二、請欲申請校外兼課教師至本校教職員資訊系統項下T.E.01/專任教師校外兼課申請維護/列印「專任教師校外兼課登記表」,經系(所、中心)主管、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教務長及研發長審核後,送人事室彙辦。
三、相關規定請參照本校「專任教師校外兼課辦法」。
正本:本校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各系(所、中心)
副本:本校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