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106學年度第2次教職員工(含合聘附屬機構之專任教師、臨床教師)進修訓練及研習(下簡稱進修)申請案,請於3月9日(星期五)前提出,逾期恕不受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106年6月22日105學年度第2次職員工發展委員會會議決議,職員工申請基本資格,除應達規定服務年資外,亦須符合下述規定(本校專案選派者不受此限):
(一)申請國內進修者:申請時前二年考績為佳等以上者。
(二)申請國外進修者:申請時前三年考績為佳等以上者始可提出申請。
二、除有特殊原因經簽呈核准外,事後申請或未符合申請資格者,將列入該員年度考核及升等參考並提教師發展委員會或職員工發展委員會核備。
三、具主治醫師身份之專任教師及臨床教師之進修申請,應依附屬機構及受公私立機構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規定辦理,並提交本校「合聘附屬機構臨床教師進修、訓練及研習申請表」。
四、教職員工(具主治醫師身份之教師除外)進修申請,皆應事先申請,如下:
(一)進修學位者:報考前應先提出「進修學位報考申請書」,經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後送人事室備查,事後提出不予受理。經錄取並確定就讀後,再繳交「進修申請表」及修業規定。
(二)短期進修無學位者:提出「進修申請表」及相關資料。
五、106學年度新進教職員工如進入本校服務前已在進修學位中但未提出申請者,請於本次提交「進修申請表」及進修單位之修業規定。
六、推薦單位應就申請人之專長、進修計畫及進修後對教學、研究及工作效益予以評估;同時推薦進修期間單位人力之規劃加以評述。
七、餘未盡事項依本校「教職員工國外進修、訓練及研習實施要點」與「教職員工國內進修訓練研習實施要點」辦理。
八、未經核准之進修,一經發現,除予糾正外,並列入年度考核及升等之參考。
九、相關表件請逕自左方選單「常用表單」-「教職員工適用」下載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