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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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高雄醫學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臺教學(四)字第11401174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衛福部函及法務部書函 (A09000000E_1140117472_senddoc1_Attach1.pdf)


主旨:轉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函,有關身心障礙者於行政程序法所定之行政程序中提出合理調整請求,是否具暫停行政程序效力及行政程序法授權明確性等相關疑義函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參辦。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11月5日衛授家字第1140761411號函辦理。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國家教育研究院、國家圖書館、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臺灣圖書館、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本部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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