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修正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作 業流程圖」、「作業流程檢覈表」及「提案表(含範 例)」各1份,請查照並確依說明辦理。(教育部114年9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144203140號函)
一、本部112年12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124203729A號書函 及113年9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134202814號書函計 達。 二、為協助各校審慎並確實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 件,就邇來學校所報案件常見瑕疵情形及通案性作業疑 義,重申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有關審議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部分:
1、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依教師法第 14條第1項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5款或第18條第1項規定審議「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應載明教師行為所 違反之具體法規為何,並論述其違反法規之行為是否 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
2、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77號判決理由略以, 依原教師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具有該條第1項第13 款、第14款之事由,除情節重大外,應併審酌案件情 節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是以議決不得 聘任期間時,除情節重大外,應審酌情節為適當之裁 處。爰學校教評會依教師法第15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 之決議,或依第18條規定作成教師終局停聘之決議, 應於會議紀錄載明如何審酌案件情節,而議決1年至4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或議決停聘6個月至3年。
3、又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5款及第 18條第1項規定均以「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為構成要件,爰學校教評會依教師 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審議終局停聘教師者,應充分論述 其情節是否未達解聘程度,而非僅就教師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逕予投票議決。
(二)有關教評會復議程序部分:
1、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37號判決理由略以,校教評會決議後於一定期間發現內容明顯違背法令、或 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原決議案確有重加研討 之必要,則須經提起復議,並有一定附議人數,始得重啟決議程序(校教評會未制定會議規範,其程序可 參考內政部製作「會議規範」行之,該規範第78條、 第79條就此定有明文)。
2、因應前開判決,本部前以107年8月24日臺教人(三) 字第1070116491號書函、110年12月20日臺教人(三) 字第1100167388A號書函宣導學校教評會如有重啟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決議程序之需要,應踐行復議 程序。為避免實務運作爭議,請各校依上開本部書函規定,建立校內復議機制。
三、旨揭表件電子檔請逕至本部人事處網站/教師解聘不續聘停 聘及資遣相關規定專區下載使用。部分學校於函報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時,未確實填寫檢覈表並檢附相關資料。為利案件審查,請依檢覈表所列項目逐項檢覈,並按提案表所示附件編排順序檢附相關文件及編列頁碼。上開表件將配合實務問題與處理流程隨時調整修正,請學校函報此類案件前應先行檢視表件是否為最新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