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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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高雄醫學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臺教高(五)字第112220267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證書訂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改發電子證書,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教師法第7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分學校審查及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二階段;教師經學校審查合格者,由學校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再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學校審查合格者,得逕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本部前係以紙本製發前開教師證書迄今,先予敘明。
二、因應全國數位科技普及化,落實服務型數位政府之目標,為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證書發放及後續使用都能更加便捷,並減少教師證書紙本印製、遺失補發等情形,本部訂自112年9月1日起,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證書改為電子證書。經審定教師資格合格者,自該日起本部發給電子教師證書,教師可至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下載,自行儲存、列印或提供查驗。
三、茲就專科以上學校電子教師證書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請各校收到本部核發證書公文後,至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進行電子教師證書確認,再行通知教師至系統下載。
(二)教師領取電子證書後,可自行列印紙本運用,原則不再提供紙本證書申請。倘有特殊需求仍需紙本者,得檢附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原任教或現職之專科以上學校申請,經本部同意後核發。
(三)本部前已核發之紙本教師證書仍為有效。倘所持之紙本教師證書屬103年後核發者,爾後如有特殊需求申請補、換發,一律改為核發電子證書,申請人應檢附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原任教或現職之專科以上學校申請,經本部同意後核發;103年前核發之證書因尚非屬電子證書支援範疇,爰申請補、換發者仍發給紙本證書。
(四)電子教師證書取消照片欄位及加蓋鋼印格式。
(五)後續倘有驗證電子教師證書真偽及正確性需求,可持電子證書檔案至本部電子證書驗證系統(dcert.moe.gov.tw)進行驗證,亦可於「教育部官網 > 師生園地 > 教育部電子證書驗證系統」進行連結。
(六)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證書電子化FAQ,可至「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或「教育部電子證書驗證系統」查詢。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軍警大專校院、中央研究院、銓敘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國防部、考選部、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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