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12420064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作業流程圖、作業流程檢覈表、提案表(含範例)及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各1份(A09000000E_1124200645_senddoc2_Attach1.pdf、A09000000E_1124200645_senddoc2_Attach2.pdf、A09000000E_1124200645_senddoc2_Attach3.pdf、A09000000E_1124200645_senddoc2_Attach4.pdf)

主旨:檢送修正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作業流程圖」、「作業流程檢覈表」、「提案表(含範例)」,並增訂「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各1份,請查照並確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本部109年11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143687號書函及110年3月10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28095號書函計達。

二、依教師法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應報本部核准。為協助各校審慎並確實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茲就邇來學校所報案件常見瑕疵情形及通案性作業疑義,重申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陳述意見部分:

1、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案件時,應分別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之相關規定。」學校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時,書面通知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或提書面說明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等,並注意文書之送達應以足供存證查核方式送達當事人,其中詢問目的,應適時合理揭示審議教師不適任之事由,俾利教師妥為預備陳述之內容。又第一次通知陳述意見,應視實務需要預留教師合理之準備期間(以7日為原則)。

2、考量當事人列席教評會陳述之意見,可能有教評會無法回應但可由提案或相關單位回應之部分,爰會議紀錄中除載明教評會之回應外,亦得補充相關單位對當事人意見之說明,以完備教評會審議過程。

(二)各校教評會設置規定部分:請各校檢視校內各級教評會相關設置章則,其中涉及教師解聘、不續聘及停聘之規定如與現行教師法未合之處,應儘速檢討修正。

(三)出席委員人數計算部分:查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及第22條均訂有教評會審議教師不適任案件之委員出席及審議通過人數門檻,又審議通過人數門

檻係以出席委員之表決人數超過一定比例以上而定。是以,若議案進行表決時在場委員有不投票之情形,仍應列入出席委員人數,以計算比例。

(四)教師法第16條規定解聘或不續聘教師部分:查本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之「作業流程圖」之「圖5: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及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教評會審議依教師法第16條規定解聘或不續聘教師,應續以審議其情節是否以資遣為宜,併注意「符合非出於教師本人惡意」及「資遣當事人之評估」,並載明於會議紀錄中。其中當事人資遣意願評估,應事先以書面方式徵詢,並敘明經核給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日後再任教職員不得採計核給退離給與之規定。

(五)暫時繼續聘任部分:查教師法第26條第5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該暫時繼續聘任之聘期,應自前次聘約期滿之次日起至該教師解聘、不續聘、終局停聘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由學校以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之日止(聘書所載文字如自○年○月○日起至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決定生效之前一日止)。

(六)復議程序部分:依本部110年12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67388A號書函檢附之復議機制參考範本,學校教評會業經決議,倘嗣發現原決議內容明顯違背法令、或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致確有重加研討審議之必要時,須先經踐履復議程序,始得重啟決議(即須經提起復議,並有一定附議人數,始得重啟決議),各校得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規定建立校內復議程序機制。

三、本部「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作業流程圖」、「作業流程檢覈表」及「提案表(含範例)」併同前開措施修正,另增訂「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相關表件電子檔請逕至本部人事處網站/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相關規定專區下載使用。各校於辦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時,請確實依檢覈表所列項目逐項檢覈,並詳實制作提案表。上開表件將配合實務問題與處理流程隨時調整精進,請學校函報此類案件前應先行檢視表件是否為最新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