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100120164號

 

主旨:行政院秘書長函以,為示褒揚之莊嚴審慎,有關褒揚案件之申請及審查等事宜,請依「褒揚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嚴加審核,倘褒揚事蹟或生平事略涉及特殊專屬名詞或詞意具延伸意義者應予備註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10年9月2日院臺綜長字第1100093308A號函辦理。

二、查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略以,學校教職員及教育事業人員褒揚案件,除總統特頒者外,應由中央或地方各級機關詳實調查,列舉事蹟,填具褒揚事蹟表,加註考語及核章後,檢附證明文件,送請本部初審。貴機關(構)學校申請是類案件時,請確依旨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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