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發文字號:臺教高(五)字第1100098313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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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新聘外籍教師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無法入境取得居留證號,其教師資格審查作業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4項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辦法第41條規定辦理。

二、學校新聘之外籍教師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致無法入境取得居留證者,如有透過網路從事教學、授課之事實,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三、渠等教師應先於教師送審作業系統以臨時證號進行註冊及填寫相關表件後進行後續教師資格審查作業。臨時證號規則如下:TID+學校代碼(4碼)+流水號(3碼),共計10碼,範例:TID0001001(政大)。學校代碼請見本部統計處網站(https://stats.moe.gov.tw/files/school/109/u1_new.xls)。

四、自審案件於學校審查通過報部請證或非自審案件於學校審查後報部審查通過後,如仍未取得居留證號者,將暫不發給教師證書,本部將保留其年資,俟其取得居留證號後再由學校報部申請核發證書。

五、請學校自行造冊控管上開臨時證號,避免重複並作為後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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