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聯絡人:陳日閔

                 電 話:02-7736-6713

受文者:高雄醫學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發文字號:臺教高(五)字第10700983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貴校函詢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7年6月27日中大人一字第1071800522號函。

二、依本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下稱審定辦法)99年11月24日立法理由第37條說明四:「現行第一項

   第一款,移列第四款,因現行規定『嚴重違反學術倫理』未臻明確,且未能涵蓋各項違反學術倫理情事,爰修正為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例如:引註不當、一稿二投、一稿多投、論文掛名等),並酌予修正其不受理期限」

   爰「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係屬概括性條款,合先敘明。

三、依本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第2點第1款:「教師資格審查履歷

   表、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代表著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第3款:「學、經歷證件、成

   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復依處理原則第7點規定:「學

   校對於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情事時,應由審理單位查證並認定之。」爰倘為送審人送審所需相關表

   件(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等)或佐證資料(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等)等得逕為判斷,無需參酌該領域專家

   學者意見之表件涉違反學術倫理,由審理單位查證並認定之;另依處理原則第2點第2款:「著作、作品、展演及技

   術報告有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第4款:「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及依處理原則第8點第1項規定略

   以:「學校對於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二款或第四款所定情事時,應限期請送審人針對檢舉內容提出書面答辯後,併同

   檢舉內容及答辯書送原審查人再審查......」爰若涉及送審論文內容疑義者,則應送原審查人再審查。

四、綜上,貴校函詢審定辦法第43條所列「未適當引註」、「未經註明授權而重複發表」及「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

   表之成果或著作」係涉及送審論文內容疑義,需經學術專業審查判斷,屬上開規定:「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爰應送原審查人再審查;另有關所詢「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源自於前有投稿者於論文投稿至國際期

   刊時,由於審查方式採用同儕審查,而該投稿者利用著作人群內之相互審查方式進行不當操作,使論文通過審查而

   發表,係有關送審所需相關表件或佐證資料,屬上開規定:「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

   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爰得由審理單位查證並認定之。

五、有關處理原則第8點第1款必要時得另送相關學者專家一節,其意旨為倘有原審查人因故無法審查時,得以補足,或

   經審查或審定後認定有疑義者,得加送學者專家以為相互核對,爰學校如原審查人因故無法審查時,得依前開規定

   辦理;至於有關加送相關學者專家1至3人之遴選程序一節,倘涉新聘或升等教師資格,應依本部104年9月30日臺教

   高(五)字第1040131130A號函釋,由教師評審委員會選任。

正本:國立中央大學

副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中央大學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