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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高雄醫學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發文字號:科部科字第106000049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106D2000056.PDF,106D2000057.PDF)(106D2000056.PDF、106D2000057.
PDF)

主旨:為積極吸引外國專業人才及保障民眾權益,以提升國家競爭力,內政部修正國籍法,並於105年12月21日公布施行,請協助廣宣,並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內政部105年12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512044921號函辦理(隨函影附)。
二、為落實延攬優秀外國人才及保障新住民權益,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05年12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0001號令公布,修正重點如下:
(一)對我國有殊勳者,或有助我國利益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
(二)外籍配偶申請歸化無須提憑生活保障無虞證明。
(三)外籍配偶因家暴離婚或喪偶未再婚、扶養未成年子女者,申請歸化合法居留期間由5年降至3年。
(四)外國人歸化國籍改採先許可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五)撤銷歸化許可前,內政部將召開審查會,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但經法院判決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者除外。
三、國籍法修正條文業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280期(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並已登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ris.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