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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高雄醫學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1118

發文字號:臺教高()字第1080166408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案查核表 (0166408A00_ATTCH4.odt)

主旨:檢送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案查核表,並自即日起適用,請查照。

說明: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3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學校於報本部複審前,或教師資格經本部審定後,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將其認定情形及處置建議,報本部審議。自審學校(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之送審人於送審中或其教師資格經審定後,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理,並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自學校審議決定之日起,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經審議確定者,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報本部備查。」為協助學校完備違反送審教師資格案件之查處,並利本部審議、備查,爰自即日起報本部者,均須併附旨揭查核表及相關附件。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軍警大專校院

 副本:本部高等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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